《代表法》解读(七)代表的权利之议案、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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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代表法》完成第四次修正,对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遵循。

7、议案、建议权。《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通过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所以,议案、建议权是人大代表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刚刚结束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269件议案,其中,代表团提出的26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243件。在这些议案中,有关立法方面的268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件。在建议方面,如湖南省代表团就提出代表建议443件,其中全团建议12件。这些议案和建议,就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生动体现出来。

那么,代表如何有效行使议案、建议权呢?首先应该明确代表履职要求,积极参加会前调研、视察,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其次认真思考撰写议案(议案需要联名提出)、建议(每次会议最好要提出一份建议,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必须做到联名的代表熟悉并真实同意);三是议案、建议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议,特别是议案一定要注意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

关于议案的处理,《代表法》规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关于建议的办理,《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明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组织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来源:布衣的诗意生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